實踐中,不少法院直接認定網頁構成作品,其主要依據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關于作品的定義,即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該規(guī)定,法院將構成作品的要素歸納為: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能夠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一般認為,滿足上述3個條件的網頁可以構成作品。例如在創(chuàng)新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濰坊萬企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網頁是可以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首先,網頁是網站的基本元素,網頁制作貫穿于整個網站的建設過程中,其制作流程包括網站策劃、美工制作、網頁的界面框架制作、后臺程序制作、網站測試與發(fā)布等。因此,一個制作精美的網頁,需要憑借軟件設計出網頁的界面框架,通過編寫源程序才能夠完成網頁的制作。技術含量高的網頁制作工作需要消耗制作者相當的精力,為了吸引更多的網民瀏覽,設計制作者在網頁的設計、排版、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花費了大量智力勞動,而這一系列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活動恰恰是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體現。其次,網頁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予以保存,亦可以打印在紙張上,網頁具備有形復制的屬性。
因此,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被他人所客觀感知和復制的網頁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顯然,在該案中,法院并沒有認定網頁屬于何種類型的作品,而是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關于作品定義的規(guī)定,滿足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要件即可構成作品,而無須考慮是否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
文章名稱:企業(yè)網站建設直接認定網頁構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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