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3 分類: 網站建設
網絡實名制是個長期以來爭議不斷的話題。一方面,當人們面對越來越多的網上低俗與不良信息、黑客與木馬、網絡謠言和暴力、網購欺詐以及個人隱私被人肉搜索隨意侵犯時,我們就會聽到那些發(fā)自肺腑的、咬牙切齒的盡快實現(xiàn)網絡實名制從而追究侵害者責任的呼吁;而同時,相反的聲音也會旋即響起:省省吧!網絡實名制破壞網絡民主、損害言論自由、監(jiān)控網民行為、泄露網民隱私、增加管理成本,不可行、沒必要!
如果我們綜合一下歷年來自不同渠道的關于要否實施網絡實名制的網絡調查,還會發(fā)現(xiàn)否定的聲音一般是占上風的,這也難怪,畢竟被人肉搜索的人在網民中還是少數(shù)中的少數(shù)。那么,怎么看待這樣一些爭議及網絡實名制本身呢?是否我們也應像韓國一樣力推網絡實名制,如果實施網絡實名制,又需要把握一些什么樣的策略呢?
在標榜變化和多樣性、個性化與自由的互聯(lián)網世界,沒有百分之百沒有爭議的事情,實施網絡實名制更是如此,爭議永遠存在而且一定相當激烈。是否及如何實施網絡實名制是考驗各國執(zhí)政者應對信息網絡社會挑戰(zhàn)的一個緊迫而艱巨的命題,不僅需要智慧、耐心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拿出最能夠兼顧互聯(lián)網治理和發(fā)展的解決方案來。
對于網絡實名制,我的五個基本判斷是:
首先,網絡實名制是網絡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大勢所趨。網絡實名制是網絡法制化的基礎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體的明確,所有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落腳點也都必然是真實可查的主體,沒有主體身份的明確,再好的法律制度設計和法律條文都只能是空中樓閣。所以,毫不夸張地說,網絡實名制一定是互聯(lián)網法制的基礎和前提。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律基本都是以身份實名為主要目的的電子簽名法了。
不過,在此還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我這里說的實名制既不是全盤的實名制,也不是強制的實名制,更不是前臺的實名制。
有時我們在北京的大街上開車,會見到個別遮擋車牌號尾號的汽車,其逃避管制和責任的意圖昭然若揭。也就是說,不怕承擔責任的人是不懼怕實名制的,反之,不想承擔責任的人往往喜歡非實名制,而意欲違法犯罪的人更是活生生地把實名制匿名化。匿名化藏污納垢的本性可見一斑。如果做一個有些夸大的比喻,那么,現(xiàn)在匿名化的互聯(lián)網就好比大家都不掛牌照的汽車,天馬行空的自由與寬松背后是不斷塞車、刮蹭甚至發(fā)生惡性交通事故而無人承擔責任的巨大代價。當然,我也不主張把互聯(lián)網上所有的“車子”都掛上“車牌”,還是要采取自愿的原則,至少要讓我們看到有“車牌”的“車子”,乘坐哪種車讓用戶自己去選擇,而那些沒有“車牌”的“車子”也允許其上路,但要嚴格“限行”和“限速”!
我國的互聯(lián)網正在由娛樂型互聯(lián)網、信息型互聯(lián)網更多地向消費型、生產型和社區(qū)型互聯(lián)網轉變,網民也在逐步發(fā)展為網友和網商,所有這些進程深層次反映的都是賦予了網民更大的權利和主動性、互動性,也更加緊密地把網上與網下的生產、經營、消費、工作、教育、醫(yī)療等結合起來。權利愈大、義務和責任愈大;網上網下結合愈緊密,對社會經濟政治的影響也必然愈大,更需要規(guī)范和治理。而所有規(guī)范、治理與落實義務、責任的前提都是落實主體的身份。
第二,實施網絡實名制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統(tǒng)地講網絡實名制沒有意義,也非常容易引發(fā)質疑和爭議,也是各種調查得出多數(shù)網民反對網絡實名制的主要原因。網絡應用的最主要特點就是多樣性,包括產品和服務的多樣性、快速更新?lián)Q代、用戶需求個性化、分散化等特點,其所牽扯的權利與權利、權利與義務的沖突和不平衡也必然是紛繁復雜的,所以網絡實名制的推廣切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
網絡實名制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包括很多子集,基本可分兩大類:基礎層實名和應用層實名。基礎層實名包括:電子郵箱實名、用戶名實名、賬號實名、即時通訊工具實名、網站實名、域名實名等;而應用層實名又包括交易實名(包括賣家實名、買家實名)、發(fā)表文章實名、論壇發(fā)言實名、QQ群管理員實名、博客實名、支付實名、網游實名、婚介交友實名等等。
其實這里面大家最關心的或者說是矛盾最集中的領域,只是論壇發(fā)言實名和博客實名等,這一領域的風吹草動極易引起網民的關注,而多數(shù)人也錯誤地把網絡實名制等同于論壇和博客的實名制,等同于對網民言論的打壓和管制。所以,實施網絡實名制應從基礎層實名和大家比較容易接受或條件比較成熟的應用層實名入手,如網上交易中的賣家實名、支付實名、網游實名、婚介交友實名等,取得更多網民的理解和認可后,再在自愿的基礎上逐步引導更廣泛領域的實名化應用。
第三,實名制網絡與匿名制網絡一定是并存的。就像現(xiàn)實生活中買一般的東西也非實名一樣,我并不贊成全盤的實名化。也就是說,實名化網絡與匿名化網絡可以并存。在此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優(yōu)勝劣汰,引導實名化網絡的擴展。比如,你可以辦一個非實名的論壇,我也可以辦一個實名的論壇,當然開始你的人氣可能是比我的論壇高,但由于我的論壇可以找到責任人,我作為主辦者的法律責任一定是相對較輕的,其上的言論和調查也更可信。長期發(fā)展下去,誰能笑到最后,自有市場說了算。
第四,“前臺匿名、后臺實名”應是選擇。根據(jù)各國推行網絡實名制的經驗,“前臺匿名、后臺實名”應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也可大限度地鼓勵自由發(fā)表言論、保護個人隱私。當然,“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落實需要網絡服務商的密切配合和嚴格保密,只向執(zhí)法部門和權益受侵害者披露。不過,“前臺匿名、后臺實名”實施的大挑戰(zhàn)還是身份信息和本人的核實問題,網絡服務商雖然可以通過公安部的身份信息核查平臺核實身份信息的真假,但不可能像銀行一樣面對面核實,提交身份信息者就是本人。對此,我認為可充分引入網絡視頻來盡量準確地“驗明正身”。
第五,實施網絡實名制一定要“全國一盤棋”。網絡社會的大特點就是跨區(qū)域性,所以在實施實名制的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贊成地方先行和探索的模式,一定要“全國一盤棋”,否則這樣的探索只能帶來更多的“烈士”和負面影響。廣東早在2002年就通過了《電子交易條例》,至今還有多少人記得它?而旨在推進實名制的《杭州市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guī)也似乎都是“雷聲大、雨點小”而不了了之。
網頁題目:對網絡實名制的五個基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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