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他人對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使用并不構成侵權。
這些特定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是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圖形等要素,用以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征、產地等情況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描述性使用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其所使用的面屬性要素本就屬于自然界或者社會公知范疇,并不是來源于注冊商標人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
2.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圖形等要素,用以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者為了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功、用途、原料、制作工藝或者服務對象等,并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
3.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他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商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如果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經取得了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在先商標使用人在原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區(qū)別標識,他人對標識的在先使用已經實際投入了成本,向市場輸出了商品或服務,并發(fā)揮了區(qū)別作用,積累了一定的商譽。雖然在原范圍內的繼續(xù)使用可能會帶來市場混淆,但如果僅僅因為尚未注冊而剝奪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權甚至商譽,有違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也和商標法的立法本意相背離。
4.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又稱商標權枯竭,是指商標注冊人自己或者是許可他人將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后,他人無須商標注冊人許可便可再次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提供,包括為此目的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均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文名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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