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中,企業(yè)之間發(fā)生股權轉讓、增資減資的情形較為普遍,然而在針對股權轉讓與撤資所得的企業(yè)所得稅處理方面很多納稅人卻存在了誤區(qū)。接下來,小編就通過兩個典型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案例一、股權轉讓典型案例解析
W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7月的高新技術企業(yè),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主要從事軟件產品的研發(fā)、生產與銷售業(yè)務。其出資方分別為M公司與N公司,其中M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比40%,乙公司出資3000萬元,占比60%。2019年1月,M公司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2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丙公司,雙方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轉讓日,W公司未分配利潤尚有5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那么,M公司權轉讓所得為多少萬元?
錯誤的做法:
因M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比40%,應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500*40%=200萬元;則M公司權轉讓所得即為
2500-2000-500*40%=300萬元
那么,上述的稅務處理錯在哪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guī)定:
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xié)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正確的做法: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即500*40%=200萬元不得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
因此,正確的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方法應為:
2500-2000=500萬元
在掌握了股權轉讓案例的稅務處理后,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股權撤資案例的稅務處理吧~
案例二、股權撤資典型案例解析
丙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醫(yī)藥產品研發(fā)與生產的企業(yè),由甲、乙公司于2011年6月共同投資成立,注冊資本共計1000萬元,其中甲公司出資400萬元,占丙公司股份的40%,乙公司出資600萬元占丙公司的60%股份,2019年1月,甲公司要求撤資,經股東會決議并按照法定程序同意了甲公司撤資,甲公司分得現(xiàn)金800萬元。截止甲公司撤資前,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500萬元,盈余公積為300萬元。那么,甲公司從被投資企業(yè)撤資應確認的所得是多少萬元?
錯誤的做法:
參照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即:
800-400=400萬元。
那么,上述的稅務處理錯在哪了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guī)定:
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yè)發(fā)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yè)按規(guī)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yè)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正確的做法:
根據上述規(guī)定,正確的計算過程如下:
第1步:確認投資收回,即初始出資的部分400萬元;
第2步:確認股息所得,即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500+300)*40%=320萬元;
第3步: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800-400-320=80萬元。
以上是股權轉讓與撤資的稅務處理的誤區(qū)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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